(3)对于拟引进航空器历史上所做过的重要改装,应确认所有重要改装方案已经航空器设计国适航当局的批准或认可★★★,改装工作是由所在国民航局批准的有资格的维修单位或改装站实施★★★,改装记录完整、有效★★★,相关持续适航文件(如:AFM、AMM★★、MMEL、WBM等)已进行了补充或修订。适航监察员应按照 《重要改装评估单》[AAC-235] (附录九)进行审查,对此类重要改装以签发标准适航证的方式予以认可。
(2) 适航审定司将申请人提交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构型差异说明★★、《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及颁发适航证书授权声明》[AAC-169] (附录二)和 “签发人”、“颁发日期”栏为空白的《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AAC-023] (附录三)交给经授权的适航监察员对航空器进行适航检查。
4.4.4 检查结束后★★★,适航监察员应按2.2★★.3第(4)款的规定填写《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标准适航证)[AAC-198],或《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特殊适航证)[AAC-201],在《适航证申请书》[AAC-018]上签署意见,并完成《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报告》[AAC-171]。
(1)对于使用过的航空器,适航监察员首先需对预检报告进行评审,并制定出针对该航空器的审查计划和检查方案。该检查方案应包括结构检查项目、适航指令项目、工程指令项目、防腐项目★、时寿件项目、重要结构修理和改装项目等。这些项目可能是本次交付检计划维修工作中的项目,也可能是适航监察员根据对该航空器的文件审查结果、适航指令要求以及当前使用困难报告等信息制定出的特殊检查要求。
(1) 对仅依据型号合格证或批准的生产检验系统生产的新航空器,由地区管理局审定处派适航监察员对航空器的整个生产制造过程进行重点的监督和检查。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由适航监察员、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和制造人的有关人员共同确定★★★,检查方案由地区管理局审定处参照有关的适航审定标准与确定的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及参照《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AAC-198]的有关内容制定。
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附件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
(4)授权的适航监察员或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在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应参照2.2★.3 第(3)款的规定以《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发现问题通知单》[AAC-199]的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对所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纠正措施应被授权的适航监察员或生产检验委任代表所接受。检查结束后,授权的适航监察员或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应按2.2.3第(4)款的规定填写《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AAC-198],在申请人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上签署意见,并完成《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报告》[AAC-171]。
2007年3月15日重新修订颁发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三次修订稿(CCAR-21R3)对适航证的类别进行了更改,依据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时所采用的新审定标准将原来的标准类和限制类两类适航证件改变为标准类和特殊类,并对这两类适航证进行了重新划分:在标准类适航证中增加了载人自由气球、特殊类别两种;特殊适航证细分为初级类和限用类两种。又由于近几年来★,民航管理机构和职能的变化,使用过航空器引进的快速增长、到岸组装等情况的出现对目前适航证件的颁发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原程序《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证件的颁发和管理程序》(AP-21-05R1)进行全面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