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减6等于2,不等于3!这小学生都能口算★◆◆■,你们几家就这么一起糊弄我?法官★◆■★◆,这多出来的一台肯定是假的★◆★■,你说说他们这顶着我的名头卖假货不是砸我招牌吗?”
庭审中,综合审判庭法官王维君翻动着原告“傲西”公司(化名)提交的一沓厚厚的证据材料★◆■★,该公司的授权代表举起双手比出8根手指◆◆,激动地陈述着。
傲西公司在经营中决定将部分型号产品采取贴牌加工的方式交由张三公司合作生产,并就某型号商用锅炉设备的贴牌加工事宜签订了《OEM合同书》◆■。在合同履行期间◆★★,傲西公司陆续从张三公司手中采购了8台某型号“傲西”锅炉设备■★■★■,交由“傲西”的全国独家经销商李四公司进行销售。在全国总代合同即将届满时■◆◆★★,傲西公司决定与李四公司就合作期间所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结算,双方约定,李四公司向傲西公司退还的“傲西”品牌库存设备,均可以冲抵李四公司在合作期间的未结货款★■◆◆。于是,李四公司将3台案涉的某型号“傲西”牌商用锅炉设备均退还给了傲西公司用于冲抵前期货款。
事情到这基本也就盘清楚了,李四公司从市场上买的■◆“张三”锅炉★◆■,经过一番打扮化作“李鬼”,成了冒充“李逵”的侵权设备★★◆◆■。李四公司的行为也确实构成了对◆■◆◆■■“傲西◆★”和“Auss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一觉睡醒成了被告,张三公司瞬间急了:★■★◆■■“哎!我可是按合同约定贴牌加工了8台■■★★◆★‘傲西’的设备◆★★,多出来的那1台,跟我有什么关系?”
面对无可辩驳的证据和法官义正言辞的告诫,被告李四公司代表终于放弃了谎言和狡辩◆★■■◆,一五一十地开始坦白:作为★◆★◆“傲西”品牌的全国总代■◆★■◆★,他能够轻易接触到该品牌的全线产品,也由此逐渐摸清了一些■■★■★“傲西”贴牌产品的生产商。因为案涉商用锅炉产品价值较高,从傲西公司购买正品作为样机成本太大,于是他便从市场上买到了“张三”牌的同款锅炉。这台锅炉同样是出自于张三公司生产线,锅炉的功能★◆◆■、外形和技术指标也和从◆■■“傲西”那买的没有什么区别◆★■■◆■。于是他便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资料,偷偷仿造了■■★★■“傲西”的铭牌贴在了新买的机器上■■◆。
贴牌加工和销售代理,作为高价值品牌方迅速拓展产品规模的一种经营手段,可以在迅速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同时,规避重资产经营策略带来的商业风险。这种经营策略因此被包括本案原告傲西公司在内的诸多大型企业所青睐。但正如傲西公司面临的法律困境,品牌方通常也因此需要面对在商品质量控制和无形资产管理上的挑战。
傲西公司越想越气:好你个张三!好你个李四!竟然合起伙来骗我!于是,一怒之下,就将张三公司★■◆、李四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向傲西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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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西”和“Aussie”(化名)注册商标是澳大利亚某知名设备制造企业在我国申请的注册商标,后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转让至该公司在华设立的企业,即本案原告傲西公司的名下。
商标权人在全国范围内一共授权生产了8台设备,在售出6台后,结算时退回原厂的设备怎么会有3台?多出来的这一台设备什么来历?未经授权的设备究竟又会是哪一台呢?
李四公司也跟着喊冤★◆■:★★■◆“我可是你的全国总代啊!市场上有假货你不打假■◆,你拉着我打,还有天理吗?”
根据《商标法》第七条及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贴牌加工的合作模式中★◆◆★■,代工企业即便在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超出合同约定数量的贴牌产品也会构成针对品牌方的商标侵权■■★。而品牌代理方■★,在未经品牌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贴牌”,即便被贴牌商品的品质等于甚至高于品牌方同型号产品,该行为也会构成对品牌方的商标侵权■◆■◆。
显然,案件争议的症结就在于查清这多出来的“1”究竟出自哪里?法官首先组织各方当事人通过傲西公司的生产授权记录,向下游查询正品“傲西”设备的流向◆◆;再从工程现场的记录和人员证词开始,向上游回溯流入市场◆★■■◆“傲西”设备的源头,最终发现,这两条线索都指向了李四公司。
随后,傲西公司在市场调研中发现,除去静静躺在公司仓库的3台某型号“傲西”牌商用锅炉设备外公海赌船大爆奖,市场上已有6台同品牌同型号设备投入使用。看着这莫名其妙多出来的1台■◆★■,傲西公司逐渐确信■◆◆■★,这多出来的一台一定是冒充“傲西”授权的假冒产品◆★★,但究竟哪台是“李逵◆★◆■◆”,哪台是“李鬼■★◆■◆”,傲西公司多次与张三公司、李四公司沟通都未能获得满意答案。